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金生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沙玉娇、杨恒犯抢劫罪、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沙玉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恒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依法对三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款等处罚,并责令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庭审后发现,被告人于金生、杨恒与被害人商某凤(网名“罗大梅”)不时有交集。在与尚某峰恋爱时,于金生知道尚某峰是“网红”,而且颇有钱。因为他需要钱长期赌博,他,他的同居者女友沙玉娇和杨恒多次讨论偷窃、勒索钱财的事。 2023年7月上旬,杨恒受余金生之命约见尚某峰但未果。 7月5日晚,杨恒在余金生住处通过微信再次勒死尚峰后离开。于金生清除了尚峰,并绑住他的手脚控制他。他和沙玉娇一起开车将尚峰搬到亲戚位于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的闲置平房里。期间,他多次对尚峰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尚峰将200万余元转给沙玉娇。 7月7日凌晨,余金生趁尚某峰单独与尚某峰独处时,用衣服绑住尚某峰颈部,用短刀割刺颈部,将其杀害,并将其尸体掩埋在红薯仓库内。作案后,于金生、沙玉娇回到南阳,扔掉了制刀,准备离开。尚某峰所穿的胶布、绳子和衣服。 7月7日下午,于金生回到尸体埋葬现场,将尚某峰尸体再次埋葬的红薯仓库填满。纳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金生、沙玉娇、杨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构成共同犯罪。余金生抢夺被害人财物后将被害人杀害并使其噤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表达抢劫意图,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下令策划实施抢劫;沙玉娇积极参与预谋,事后实施照顾受害人、提供收款账户、销毁证据等行动。犯罪。两人均为共同盗窃罪的主要实施人。杨恒参与了此前的抢劫案,带领受害人前往于金生的住处,但没有参与后续的抢劫案以及赃物的分配。他在抢劫罪与从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被告人的三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主编:陈霞 发言时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